以讨回面子为由变相敲诈,遭拒后竟致人重伤,等待这位行凶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近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江政伟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江政伟系攸县人,2006年曾因盗窃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7月2日晚,因为身上没钱,何某(已判刑)在某宾馆续房的要求遭到宾馆老板谭某的拒绝。同年7月6日晚,何某纠集蔡某、朱某(均已判刑)和被告人江政伟,以谭某不给面子为由想敲诈谭某的钱财。当何某等人抵达宾馆后,向谭某要钱遭到拒绝,何某等人便动手殴打谭某。在打斗中,被告人江政伟从茶几上拿起一个钢化玻璃杯砸在谭某的头上,谭某当即倒地,被告人江政伟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后经鉴定,谭某的伤情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政伟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政伟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且被告人江政伟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