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1日,湖南省江华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对该县大圩镇沟边村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8年5月20日,时任大圩镇沟边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陈某以村里修路缺钱为由,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村委会的名义,以5000元的劳务工资将村坳子壁山场的杉树承包给他人砍伐。经林业技术鉴定,所砍伐杉树立木蓄积93.5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村里修村道缺资金为由,擅自组织采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