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依法审结了一起未成年犯盗窃案件,判决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6日,被告人易某与王某先后七次和四次分别伙同戴某、张某(另案处理)驾车及携带扳手、老虎钳等工具窜至东乡县人民银行附近、世纪商城门口斜对面、天发加油站附近、龙山南路信用联社储蓄所门口、县城欢乐家园附近等地,乘无人之机,秘密窃取多名受害人汽车上的电瓶、轮胎、钢圈,价值8311元和6188.9元。后将电瓶卖给收废品的人,并将赃款挥霍一空。两被告人在欲兜售轮胎、钢圈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抓获。被告人王某系未成年人。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王某因迷恋上网而致初一辍学,法制意识谈薄。在学修摩托车期间因父母外出打工疏于管教,交友不慎而走上犯罪道路。两被告人在被公安盘查教育时能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应视为自首;被告人王某受他人指使,系从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宣告后,两被告人均表示服判,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