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种植罂粟案作出一审判决,已年过六旬的农妇向某因一时犯糊涂而被判处管制一年。
向某系巴东县溪丘湾乡大土坪村村民,后人均已成家立业,向某与其夫单独居住。多年以来,因向某之夫患病动手术后一直在家休养,向某只得一人忙里忙外,家庭生计全靠向某维持。原本相安无事的家庭,却在2009年由于向某对法律的无知而打乱了家庭的这份宁静。
按向某供述称,2008年6月的一天,向某在一茶场采茶回家,在路边发现一罂粟壳,向某在以前听人说起过鸦片可“喂猪祛邪”,便将其拿回家后悄悄放在一间抽屉里。同年9月,向某将罂粟壳捏碎后将种子种在屋后的一块承包地内。
时至2009年4月,当地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向某非法种植罂粟,办案人员立即赶往向某住处,在向某的屋后发现已开花结果的罂粟原植物共计1010株,办案人员当场对其进行了铲除。
一审认为,向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已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鉴于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向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对其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