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驾校学员在学习期间私自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麦麦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10年3月24日13时50分至14时许,在未合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张麦麦在咸阳市渭城区周陵镇陵召村路段东侧的非机动车道内擅自使用车主为张勇的小型普通客车学习驾驶技术,由北向南逆行驶入途中,因驾驶操作不当,将在该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被害人查彩侠撞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张麦麦及车主张勇共计赔偿被害人查彩侠家属人民币9万元。2010年4月2日,咸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渭城大队第201008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麦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逆向驶入非机动车道,操作不当造成事故,为一方过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查彩侠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麦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麦麦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及车主已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