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17岁的彭某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思悔改,继续从事违法行为。日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09年11月19日凌晨,彭某(时年16周岁)伙同雷某(15周岁、另案处理)窜至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采取攀爬、破坏屋顶等手段进入佘某经营的报刊亭,将报刊亭内的黄鹤楼、中华等品牌香烟及现金500元盗走。被盗香烟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189元。事后,彭某分得香烟5条,现金500元。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已将彭某、雷某盗窃的香烟发还给被盗主佘某。审理中,彭某之父代其将盗窃的现金500元返还给了被盗主并代其缴纳罚金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彭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彭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法定代理人代其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并表示对其进行严格管教,有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从挽救、教育的角度出发,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2010年4月15日,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同月29日晚12时许,彭某在巴东县信陵镇大坪社区寇公路撬盗面的车,盗取了车内“南孚”电池一对,现金2元,被巡逻民警现场抓获。巴东县公安局对彭某处治安拘留15日,并建议法院撤销对彭某的缓刑。
【编后语】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彭某父母离异,其本人小学尚未毕业就踏入社会。彭某脱离家庭后,对自己要求不严,但其父母也未尽监护之责。年少无知的彭某法制观念淡薄,不能正确辨别是非,加之居无定所,因而走上犯罪道路。由此可见,彭某触犯刑律除了自身因素外,其父母未正确履行监护责任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庭审时,彭某表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彭某之父亦表示愿意汲取教训,一定积极关心彭某生活,对其严格管教,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彭某判处缓刑,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的理念。孰料,彭某却再次铤而走险以致被收监执行刑罚。
但愿彭某以此为戒,步入正轨。真希望彭某之父切记“子不教,父之过”的古训,单亲家庭,关爱缺失本来就给孩子蒙上了阴影,千万别再留下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