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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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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驾车酿成苦果 危害公共安全领刑11年
男子醉酒驾车酿成苦果 危害公共安全领刑11年
作者: 姚宝民    发布时间: 2010-06-03 11:15:06



    6月3日,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在旬邑县剧院门前对被告人许强(化名)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了依法公开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许强有期徒刑1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强于2009年12月19日在旬邑县城某酒店参加朋友孩子的满月宴席,期间饮酒。当天下午16时,许强搭乘出租车回到家里。晚上18时左右驾驶陕DNE2号(车牌号已审批,尚未悬挂)面包车从家出发与其女儿前往旬邑县滨湖小区,途径西大街至新华书店前向南,沿西溪路至滨湖小区南门。稍后,沿迎宾大道由东向西返家途中,将正在执勤的交警撞倒,继续冲撞,又将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王一(化名)撞倒,在冲撞两个被害人过程中被告人未采取任何制动或避免措施,致交警于当日死亡,王一轻微受伤。经鉴定被告人许强驾驶车辆行驶,事故前行驶速度为85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第一被害人碰撞点与第二被害人碰撞点之间直线距离为14.6米,第一被害人碰撞点距停车点直线距离为212.45米。许强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200毫克/100毫升。

    又查明,被告人许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邑县支公司在审判阶段,在法庭主持下与第一被害人亲属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和第二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第一被害人亲属损失23.1万元,其中许强赔偿17.1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赔偿第二被害人王某损失1.11万元,全部由许强承担。以上款项均已履行清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街道及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已经对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构成潜在的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尤其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许强明知醉酒驾驶车辆违法,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置他人生命、财产于不顾,驾驶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超速行驶,肇事后继续冲撞,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完全处于放任心态,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成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被告人及第一、第二辩护人辩护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因不符合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及本案事实,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许强归案后真诚悔罪,委托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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