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仨农民错把名犬当笨狗偷,致使“小事一桩”成为刑事案件。6月3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魏守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张永林、胡志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魏守红,农民,住固始县往流镇街道;被告人张永林,农民,住固始县往流镇大庙村;被告人胡志成,农民,住固始县往流镇六里村。
2009年7月10日夜,被告人魏守红、张永林、胡志成窜至固始县往流镇街道,将居民潘某家的一只狗用农药“三步倒”毒死并盗走。后三被告人以200元的价格将狗出卖。
案件侦查中,被害人潘某出示了其从信阳市一名狗专卖店购买的价值4000元的阿拉斯加雪撬犬的发票,以证明其被盗的是一只名犬。
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守红、张永林、胡志成采取秘密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