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汪峰、陈宗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10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汪峰、陈宗洪、赖允祥、肖天明、彭水平(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赣县梅林镇光彩大市场12街73号按摩店,冒充梅林派出所民警,以抓嫖为由,强行将正在该店按摩的刘某某带至赣县第三中学后面一空坪处,采用殴打、搜身的方式抢得刘某某人民币1000余元。事后,汪峰、陈宗洪各分得人民币200元及一包极品金圣香烟。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峰、陈宗供伙同他人,冒充公安干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起了次要、铺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宗洪及其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陈宗洪没有冒充警察,其行为属一般抢劫的辩解与辩护意见,因本案属共同犯罪,每个参与者均应根据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对造成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被告人陈宗洪虽然没有实施冒充警察的行为,但在明知同案犯冒充警察实施抢劫过程中,协助、配合同案犯实施抢劫,应对造成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故对此辩解与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