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17岁的邝某为图钱财,竟然伙同他人劫杀自己的爷爷。6月3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邝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同案犯被告人何善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元。
邝某1993年1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井冈山市。早年父母离异,几年前父亲又在一起车祸中丧命。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邝某与广西人何善南同在广东东莞打工。两人因缺钱,邝某提出回邝的老家井冈山抢劫其爷爷邝某某(退休小学教师),并商定回去后买安眠药给邝某某吃,待其熟睡后再进行抢劫。
2009年10月3日(中秋节)早晨,被告人邝某带何从东莞回到井冈山市龙市镇,因无钱购买安眠药,两人又商量将邝某某杀害后再抢钱,并分工由邝某负责敲开邝某某家大门,何负责杀害邝邝某某。当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邝、何用事先预谋,进入屋内,趁邝某某不备,用捂口鼻的手段将邝某某杀死。之后,两被告人从邝某某处劫得现金200余元和3989元的财物以及用劫得的银行卡在ATM机上支取现金2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邝某、何善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被告人邝某实施抢劫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在实施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过程中手段残忍,作案后又分得大部分赃款,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在抢劫犯意的形成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