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带多件黄金首饰见网友的黄某,却不想成了网友朱某、李某、王某抢劫的目标,劫得网友财物后负案在逃期间朱某又实施盗窃。近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李某、王某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分别处罚金10000元、2000元。
2009年11月9日,朱某与网友刘某在汉寿县县城玩时,发现陪同刘某的好友黄某佩带了多件黄金首饰。当晚朱某向李某、王某、刘某某(在逃)提议抢劫黄某的首饰。第二天下午,朱某将刘某、黄某骗至汉寿县城一宾馆的房间内,再通知刘某某、李某、王某赶到房间内,李某、刘某某陪黄某玩牌。随后朱某将刘某骗出去上网后又回到房间。刘某某、王某商量由王某先动手,王某抓住黄某的头发,刘某某将黄某按住并喊“快点动手!”,朱某强行劫取黄某的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付以及手机一部(后经鉴定所劫财特价值8184元)。然后李某先行下楼拦了一辆的士车,朱某等一伙人逃离现场。2009年11月18日,朱某窜至广东省深圳市一便利店,在同案人陈某(另案处理)的配合下盗窃人民币2000元。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李某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3000元。
汉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李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朱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王某在抢劫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朱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王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王某系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