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曾经答应要娶我,还说要给我钱,但哪个都没有实现过,我一生气就砍了他。”王某哭着说道。33岁的王某与崇某各自都有家庭,两人相识相恋三年,因为崇某要和王某分手,王某持菜刀将崇某砍成轻伤(偏重),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12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持菜刀将崇某的头部、颈部、背部砍伤,致崇某失血性休克,头部、颈部、背部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庭上,王某表示认罪,王某称,刀是她在案发之前20天左右买的,不是为了杀人用的。案发当日是她和崇某相识三年的纪念日,崇某约她到宾馆见面,由于崇某要和她分手,她十分伤心,想见了崇某后就喝敌敌畏自杀,但崇某当日总是拿她和别的女人比较,她一生气才拿菜刀砍了崇某。“我和他在一起三年,我真的喜欢他,所以不可能杀死他”,王某说道。
“你把敌敌畏装进包里的时候没有看见菜刀吗?”,法官问道,“因为我的包有很多层,我当时没有看见。而且这段时间我也特别忙,所以也没有注意包里有菜刀” 王某说道。
庭后,受害人崇某为王某向法庭求情,“我们是因为感情纠纷发生这样的事,给她个教训就可以了,我的伤也不重,不需要赔偿,希望法院对她从轻处罚”,崇某说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提出没有想杀死被害人崇某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主观上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证人的证言均证实在现场听见王某说要杀死被害人的语言,被害人身体的多处刀伤印证了被告人王某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故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属于犯罪未遂,故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