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犯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龙开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龙开友伙同外号“老兵”的男子(另案处理)预谋骗取阳某的捷达牌轿车后变卖。同年10月18日,为能骗得车后顺利变卖,被告人龙开友伙同“老兵”雇人从阳某的租房内偷取到该车的购车发票。2009年10月20日,被告人龙开友得知其此前租用阳某的轿车去娄底市时,在高速公路违章超速所处罚款尚未缴纳,便与“老兵”策划,决定以“老兵”帮助阳某去娄底市缴纳违章罚款的方法来骗取阳某的轿车。2009年10月27日12时许,“老兵”按照事前与被告人龙开友商量好的方法,以自愿为阳某去娄底交罚款为由,从阳某手骗得该轿车。随后,“老兵”将车开至邵东县两市镇与被告人龙开友会合,被告人龙开友以608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邵东县“彬哥二手车行”老板刘某,被告人龙开友分得人民币3万元。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7600元。案发后,2010年5月4日,被告人龙开友之父龙某与被害人阳某达成和解协议,在被诈骗车辆已由阳某自己追回的情况下,龙某自愿替龙开友赔偿了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阳某请求法院对龙开友从轻处罚。
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开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开友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案负责。被告人龙开友认罪态度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开友家人虽然与受害人阳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诈骗行为的受害者并非阳某一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实际上并未弥补,故意本院不能因阳某的请求而对被告人龙开友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