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两人在收取企业废水处理费后,将污染严重的工业废水倾倒进泥塘,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09年6月,无污水处理资质的曹某来到上海某香料厂,谎称自己是某专业环保公司的业务员,可以较低价格为香料厂处理工业废水。为骗取香料厂信任,曹某请人制作了虚假的证明材料。最终,曹某与香料厂达成废水处理协议,约定处理工业废水的价格是每吨200元。后曹某找到从事个体油罐车运输生意的陈某,约定每次曹某接到业务后由陈某直接将从香料厂运出的工业废水自行处理。
此后不久,香料厂将约10吨工业废水处理业务发包给曹某。曹某安排陈某直接至香料厂将废水运走,并给付陈某现金800元。陈某驾驶油罐车从香料厂运出工业废水后寻找了一处较为偏僻的农田,将废水倾倒进附近的泥塘内。废水散发的浓烈气味四处蔓延,引起了当地环境检测管理等部门的重视,有关部门迅速排查并发动群众合力追查肇事者。
大约一周后,曹某接到香料厂约18吨工业废水处理业务。陈某在收取1600元费用后,再次将废水倾倒进泥塘,被当地群众当场抓获。
据了解,香料厂产生的废液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工业废水被倾倒后,刺激性气体蔓延,周边土地被污染,附近约200名居民被紧急疏散,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已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后,香料厂承担了受污染土地修复费用等全部经济损失70万余元,曹某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曹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史建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