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柴立新)日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金融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钟宜堂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被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被告人潘仙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宜堂、潘仙英是夫妻关系。2005年始,被告人钟宜堂、潘仙英在经营桐庐新家合床垫有限公司和杭州欧易风尚家具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以购买公司厂房、公司需要资金购买设备、材料为由,承诺支付1%至15%不等的月息,向33名社会上不特定人员非法借款,并将借得的资金用于建造桐庐新家合床垫有限公司厂房、购买杭州欧易风尚家具有限公司厂房、购置房产、汽车、支付高额借款利息等。至2008年12月,共计借款9764.5万元,除已归还的本金和支付利息外,至今尚有3350.16万元不能归还。
法院同时查明,2006年4月和2008年9月,被告人钟宜堂在中国工商银行桐庐县支行分别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4万元的牡丹贷记金卡和一张信用额度为20万元的牡丹白金卡。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钟宜堂用两张信用卡分别恶意透支消费和套现35400.78元和103509.1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至今未归还透支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宜堂、潘仙英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借款付息方式,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钟宜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钟宜堂、潘仙英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