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却采取过激行为发泄心中不平,幸好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他人及时制止,才避免了一起恶性事件的发生。日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经查明,被告人谭某原居住于巴东县水布垭镇石门台村,于2004年与巴东县茶店子镇茶庵寺村村民唐某签订土地、山林流转协议后,谭某将一家户口迁入该村。2010年3月29日,谭某在租用机械开挖宅基地过程中与唐某发生纠纷,唐某对谭某的施工行为予以阻止。眼看施工受阻,谭某怒从心起,并认为是唐某之子宋某暗中指使。此后,谭某折身回屋,用家中原来隐藏的*、雷管、导火索自制一*包,谭某将*包绑在身上后,便径直前往茶店子集镇找宋某“协商”。在来到宋某上班的地点后,谭某与宋某“协商”未成,宋某欲离开,谭某便拦住宋某,并解开衣服准备点火实施爆炸。在万分危急之时,幸好被在场的田某等人及时制止,并从谭某身上卸下*包,才未造成严重后果。
一审认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其指控犯爆炸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谭某犯罪未遂,且谭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