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私自以一家公司顾问的身份替该公司集资,共吸揽了20余人存款计300多万。日前,这名男子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60岁的王某是一名退休人员。2007年2月间,蒋某作为一家橡胶制品公司的集资人,以该公司向内部职工集资新建厂房,扩大再生产为由,向王某介绍,集资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每次投资1万元,第一、二个月均返还10%的利息,第三个月返还15%的利息和本金,让王某为该橡胶公司集资,并许诺该公司按揽存款比例给予王某提成。
王某在不了解橡胶公司真实情况及违反国家对金融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私自以橡胶公司顾问的身份,宣传该公司很有实力,针对下岗职工集资,可拿高息等,为橡胶公司集资,先后以借款合同形式吸揽了公民闫某、张某等20余人共计327万元。上述人员将现金交予王某,由王某交予橡胶公司,该公司出具了借款合同和收款凭证,王某还向上述部分人员发放了橡胶公司支付的所谓存款利息共计27万余元。一些被害人在得不到返还利息和交款凭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4月7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