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2月3日,被告人李某与“虎子”经预谋后将被害人任某骗至海拉尔区一旅店单间内,两人开房发生了关系后,由“虎子”冲进单间内使用手机对被害人任某进行了拍照。被告人李某与“虎子”二人以要公布被害人任某同性恋身份及手机内保存的照片相要挟,勒索了被害人任某人民币4000元。
2009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再次给被害人任某打电话,又以相同的手段相要挟,向被害人任某勒索人民币5000元时,被害人任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在被告人李某到约定地点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敲诈勒索被害人任某某5000元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此部分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故有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