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敲诈勒索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0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10多年前被邹某某、谢某某等人带公安人员抓后被判刑为由,找到邹某某索要钱财,无奈之下,邹某某给了被告人王某某400元钱。2009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炸掉邹某某家房子相威胁向其索要20000元,邹某某无奈之下又给了被告人王某某4000元,并要求其写下借条为证。2010年1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危害邹某某孙子相威胁向其索要2000元,被逼之下邹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另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多次以同样的理由向谢某某打电话索要钱财,由于被告人王某某不认识谢某某,故未勒索到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威胁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钱物共计人民币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未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