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小偷在散步时,偷来一部手机,根据手机上的短信他们意识到这位机主一定是个“牌友”,二人遂精心设计了骗局敲诈机主的家人。
2009年10月5日晚10时许,被告人谷某、张某在福州市台江区海润滨江花园旁边的江滨大道散步时,见公园内有一辆自行车,车扶手处挂有一黑色小袋,谷某、张某经商议后即上前将该包盗走,内有人民币30元、一本银行存折及一部手机。谷某见银行存折内余额仅5元,便将该存折撕掉后扔在路边,将手机及现金人民币30元带走。
此后,谷某将上述手机里的手机卡放在自己的手机上使用,发现有劝解机主不要赌博的短信,在谷某使用该手机卡的过程中,多次接到手机卡的原使用人熊秀的丈夫、女儿、小姑以及其亲朋好友打电话找熊秀,谷某均以熊秀出去买菜为由欺骗打电话的人。因不断有人打该电话号码找熊秀,谷某即向张某提议,以熊秀赌博欠其高利贷为由向熊秀的家属索要现金人民币2万元,张某当即表示同意。
2009年10月6日下午,谷某在接到熊秀的丈夫黄贵、小姑黄治等人打来的电话要求熊秀接电话时,均以熊秀赌博欠其高利贷为由,叫黄贵、黄治等人送人民币2万元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附近,否则熊秀就一直留在其家里做保姆直至钱还清为止。
2009年10月7日早上,被告人谷某、张某把捡到手机、并以机主熊秀赌博欠其高利贷为由向对方亲属索要2万元人民币的事情告诉邓某,并邀邓某参加,所得赃款三人平分,邓某当即表示同意。因熊秀的亲属与熊秀从2009年10月5日开始即失去联系,急于了解熊秀的情况,熊秀的亲属在2009年10月7日又多次打电话与谷某等人联系,谷某告诉对方,只有收到钱后才能放人,并要求对方将钱于晚上10点送至鼓山附近。10月7日晚7时许,被害人报警。当晚9时许,黄治打谷某的电话表示同意付钱,被告人谷某要求黄治将钱送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红光村溜冰场附近。
当三名被告人合乘一辆电动车至红光村溜冰场后,发现周围人多,不易逃走,当即又要求黄治将钱送到晋安区鼓山镇湖塘村附近,后双方商定在福新东路与前横路交叉口的福州钜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门口付钱。三被告人即至约定地点准备交易时,公安人员上前将被告人谷某抓获,被告人张某、邓某逃跑后于2009年10月8日凌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晋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张某、邓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谷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