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贪图不义之财,收购并销售偷来的摩托车两台,不想竟酿下难以挽回的苦果。日前,文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去年8月,文某的朋友罗某打电话告知其有两台摩托车要处理,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文某知道这两辆摩托车是罗某偷来的,于是以800元的价格将一台豪爵HJ125-7型摩托车买下,以126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掉,从中获利460元。10月,尝到甜头的文某再次以800元的价格将另一台ZW125T-3踏板摩托车买下,以1000元的价格转卖,从中得赃款200元。案发后,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某明知是盗窃的摩托车仍实施买卖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处置、销售犯罪所得机动车的法律责任作出的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