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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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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例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案宣判
北京市首例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案宣判
作者: 张鹏    发布时间: 2010-06-07 15:17:28



     中国法院网讯   27岁男子苏文江网上购买招商银行信用卡信息,并开通电话支付功能在网上消费。6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苏文江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人民币4万元,并责令被告人苏文江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据悉,该案是北京市首例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被公诉的案件。

    据了解,2005年2月28日,我国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首次将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的处罚范畴。2007年11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首次将上述行为的罪名确定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009年3月初,被告人苏文江在福建省泉州市下辖的石狮市通过互联网购买到被害人杨先生的招商银行卡(帐号为622588100641XXXX,开户行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大运村支行)信息资料。2009年3月8日,被告人苏文江利用上述资料,开通上述信用卡的电话支付功能,并以杨先生的名义冒用该卡,通过网络进行消费,造成被害人杨先生损失人民币1414.15元。2009年4月28日,被告人苏文江在福建省泉州市被抓获,赃款未能起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文江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文江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是为了进行信用卡诈骗而实施的手段行为,与信用卡诈骗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牵连犯的成立应以存在牵连关系的两种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为前提。在本案中,由于涉案金额尚不足人民币5000元,故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苏文江定罪处罚,自然也不构成牵连犯。收买他人信息卡信息资料虽可视为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但我国刑事立法已将该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而且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苏文江已借助于其所收买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了交易,完全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故法院对于辩护人上述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苏文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故法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文江当庭自愿认罪,故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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