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大货车撞伤骑车人后,褚某尚能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但在发现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仓皇逃逸。两个月后,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捕逃犯将其抓获归案。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褚某有期徒刑4年。
河南省沈丘县中年男子褚某,于2009年12月9日晚上,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沿顾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春路路口,遇绿灯向北右转弯过程中,适逢王某骑自行车沿顾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虽经医院抢救但无效死亡。司法鉴定结论为,王某系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褚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让非机动车道内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认定褚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褚某起先还能接受警方调查,却在得知被撞的王某已经死亡的消息后逃逸。直至今年2月11日,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才将其抓获归案。被检察机关起诉后,其辩护人称褚某没有逃逸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法院认为,褚某作为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没有逃逸的辩护意见,经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褚某在案发后几天之内自行逃离上海,几经公安人员联系无法使其归案,以至于通过网上追逃才将其抓获。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和理由,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据“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