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因交通肇事于2009年5月被法院判处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期内,孙某又因购买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涉嫌犯罪。日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孙某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管制十一个月,同时撤销缓刑,与原判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9年5月,孙某犯有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期。在缓刑考验期内,孙某为了能够驾驶变型拖拉机,委托他人在外地购买一本伪造的署名为孙某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2009年10月15日,孙某持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本地华冲镇被公安机关查获。孙某对购买假驾驶证的时间、地点、购买的证件特征、使用及被查获等事实都予以供认。经文检鉴定证实,孙某某持有的驾驶证确系伪造。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孙某在交通肇事罪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予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故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