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强奸案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付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第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为其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开庭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起诉书;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未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应对其宣告无罪。
辩护理由如下:
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付某构成强奸罪(未遂)。
一、本案被害人的陈述多出存在疑点,自相矛盾;与证人证言之间亦存在矛盾
其一:其洗完澡回到房间是发现付某在房间睡觉,在其欲返回卫生间时付某冲上去对其殴打并说“你还背叛我,还把你的男朋友领来……”。很显然被害人做了虚假陈述,假设付某主观上欲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二人之间应该先有相应谈话,被害人不同意和其发生性关系继而进行殴打、语言威胁的行为才符合常理;而不应该是被告人见到被害人就打。
另外,案发当天被害人的男友在酒店付某不知情。
其二:被害人躺在地上时付某对其亲吻,被害人咬住付延宝的舌头,被害人并且咬住付某舌头的情况下带着付某往外走,这时付某还对被害人说手机卡抠掉了。矛盾点一、一个人在地上躺着,另一个人在其身上趴着,很难起身往外走,几乎没有可能。矛盾点二、人被咬住舌头的情况之下是说不出话的。
其三、被害人陈述演某打电话说付某打电话来了,他说一会就来。付某已经被“120”送去了医院做舌头缝合手术,这时付某已经不能说话,怎么会打来电话呢?
证人李的证言:
证人李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是听被害人讲的,卷宗第62页李挺证实“她(指被害人)说付某用他的磁卡打开了房间,然后一脚把房门的内锁踹开进来,把她从浴室里拉出来摁到床上……”。
被害人对李所述与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大相径庭;被害人在公安机关陈述说其洗完澡出来就发现付某在床上睡觉,其在浴室被打,而其对李所述是付某用磁卡打开的房间,然后又用脚踹开门锁,把她从浴室拉出来摁到床上。假设被害人对李所述是真实的,那么既然付有磁卡可以打开房间,就没有必要用脚踹门,况且这时被害人在浴室付并不知情,不可能贸然到浴室拉出来被害人就打。
通过被害人陈述与李的证言可以看出,被害人是在说假话,经不住推敲。其意欲掩盖客观事实,致使被告人受到法律追究。被害人的陈述不符合案件客观事实,依法不应当采信。
二、本案中是被害人先咬掉付的舌头在先,付实施伤害行为在后。付主观上没有强奸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被告人付延宝的口供更接近客观事实:案发时付在房间睡觉,(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这一事实予以认可)。被害人洗完澡后发现付也在房间,二人说了一会话,开始亲吻,在亲吻过程中被害人将被告人付舌头咬掉,继而付殴打被害人,导致被害人轻微伤害。
三、公诉机关鲁章丘检刑诉(2010)126号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称“2009年7月7日被害人尹某某值夜班,7月8日0时许,被害人到润泽大酒店307房间洗澡,洗完澡裸体走出浴室,发现付延宝在房间内,欲返回浴室,准备关门时,付延宝强行闯进卫生间,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抠摸其阴部,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尹某某强烈反抗,在付强行亲吻时,咬住了付的舌头,在挣扎过程中,付舌头被咬断,强奸未遂……。”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几乎与被害人陈述完全吻合,公诉机关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只依据被害人一面之词就认定被告人付强奸未遂,显然过于草率。假设付欲强奸被害人,付在殴打并抠摸被害人时,其强行亲吻被害人时舌头是不会伸进被害人的嘴巴的,更谈不上把舌头咬掉。本案不能排除被害人因为和付有工作上和生活上的摩擦故意亲吻被告人继而将其舌头咬掉的事实。
四、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证据来,被害人的陈述直接指控是被告人欲对其强奸,而被告人的供述,自始至终的供述没有强奸的主观意愿,两人之间的说法大相径庭。本案应重点审查其他证据,重点审查是被害人咬掉被告人的舌头在先,还是被告人将被害人阴道抠破在先,审查本案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一切疑点。
综上,综合本案证据来看,关键证据存在种种漏洞及疑问,不能形成完整、可靠的证据链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未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应对其宣告无罪。
辩护人: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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