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0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乐某在宁远县舜陵镇桐山街银丰宾馆路段,看见被害人蒋某独自一人边走边打电话,遂上前用右手搂住被害人将某的脖子,致其不能反抗,用左手将其挂在右手上的一内装有人民币100.5元及化妆品一套,联想牌U盘一个,眼睛一副及银行卡,购物卡等物的休闲手提包和拿在左手上的一台国威牌银灰色直板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61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乐某曾因抢劫,于2005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由于其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