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人在网吧闲聊时,觉得没有钱心里烦,便商量找别人“吃横”。近日,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该案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2009年3月5日24时许,被告人李某和文某、陈某(已判刑)在“时运网吧”闲聊时,文某说最近没有钱心里烦,陈某此时发现被害人张某在该网吧上网且知道张身上有钱,三人即商量找张某“吃横”。3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和文某在网吧内故意擦撞张某,并与张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打张某两耳光,陈某以认识张某为由假装从中劝解,要张某买烟、请客吃饭,将张某喊至网吧对面吃饭时,被告人李某和文某对张某进行恐吓后,文某向张某提出“今天的事,多的钱不要,只要1500元”,张某以无钱为由打电话向熟人求救。三人便将张某挟持上的士车到某酒店旁偏僻的巷子里,被告人李某持刀对张某进行威胁,并要陈某对其搜身。迫使张某交出现金1500元。被告人李某、陈某、文某各分得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其他同伙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思悔改,继续违法犯罪,危害社会,应依法撤销其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