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讲哥们义气,21岁的被告人李某帮助朋友放火烧毁他人财物,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6月14日,李某的一个朋友让其到东营某繁华街道上的一家商铺放火,并领李某去看了现场,李某为讲哥们义气,便答应了他的要求。第二天晚上8时左右,李某约另外二人(另案处理)一起乘坐一辆出租车去东营,途中李某在一个加油站买了一小塑料桶汽油,当晚10时左右到了离那家商铺200米左右的地方,在车里等到次日凌晨。李某等二人下车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在卷帘门上,李某用打火机点着了卷帘门后回到出租车上,三人看着火燃烧起来后一起回了广饶。该商铺职工发现着火后,用了约10分钟的时间将火扑灭。大火将该商铺价值4082元的铝合金卷帘防盗门等物品烧毁,并将该商铺东邻的部分物品烧毁。该商铺所处楼寓是商住两用房,一层为商铺,二层以上为住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对此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