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后仍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前罪所判处的缓刑,将前罪与新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锒铛入狱。
2007年12月,邵某某等四人盗窃电视机、运动裤等物品,价值8034元,后又盗窃洗发水等物品,价值12474元。2008年5月16日,广饶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7年12月,李某某等三人盗窃电视机、摩托车等物品,价值2790元,后又盗窃摩托车一辆,价值4800元。2008年5月16日,广饶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在一个朋友家喝酒时被打伤住院,邵某某以支付医药费为由,伙同他人以威胁的方法,向当天一起喝酒的张某索取4000元;伙同李某某等人以威胁的方法,向当天一起喝酒的李某索取1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对此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据此,法院判决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前罪所判处的缓刑,将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撤销前罪所判处的缓刑,将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