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乡邻,本该和睦相处,却因为冲动,目无法律,最终落得“赔了夫人又折兵”,赔偿损失又获刑,这是发生在云南省永善县黄华镇黄坪村的一起悲剧!
因地争吵父子伤他人
2009年10月12日10时许,溪洛渡水电站黄华镇库区实物指标调查复核工作组在对黄坪村四方石社黄家石仓处的地块进行测量时,张家祥与其子张祥洪在其花椒地里用斧头砍遮挡标杆的树枝。因土地权属问题,张家祥与本社杨光银发生争吵,杨某出面制止,张祥洪便与杨某争吵并发生抓扯,杨某之子杨某某出面帮忙,被张祥洪砍伤头部。杨某见杨某某受伤,上前帮忙,被张祥洪、张家祥持斧头追打,张祥洪将杨某头部和脸部砍伤,张家祥将杨某左脚砍伤。张祥洪作案后,请他人电话报案,其携带作案工具到公路边等候公安民警处理。经永善县中医院诊断,杨某右额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颧骨、左胫骨下段开放性骨折,头面部、右耳廓、左肩部皮肤裂伤;杨某某系颅骨骨折,头皮裂伤。经永善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杨某某头部损伤为轻伤;昭通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杨某损伤为轻伤。
法院调解赔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经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祥洪、张家祥与杨某某、杨某分别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张祥洪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张祥洪、张家祥共同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赔偿款已当庭兑现。
父子双双领徒刑
永善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祥洪、张家祥故意伤害杨某某、杨某的身体健康致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祥洪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且被告人张祥洪、张家祥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杨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庭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祥洪、张家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张祥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张家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