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王某本是北京一家公司的保安,因为沉迷于网络游戏而秘密窃取了公司主任办公室内的九千余元钱和一台笔记本电脑。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3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公司主任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赵某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人民币9200元及办公室内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后被告人王某觉得自己不太会用笔记本电脑,带着累赘,便将笔记本电脑丢弃在四层楼道内。王某将赃款全部挥霍。2010年6月4日,王某在陕西省西安市一家网吧内上网时被抓获。
被告人王某、其法定代理人及指定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提出,王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建议法庭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当时就是想玩游戏,没钱了,想继续玩就偷钱了这钱,偷来的9200元钱也被我在这一月之内都花了。”对自己的这种行为,被告人王某流露出了深深地悔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尚未成年,认罪态度较好,其法定代理人积极退赃、履行罚金刑,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针,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