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份,王某被新泰某有限公司聘任为职工,晚上为其看护仓库的摩托车。2008年6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利用看管仓库摩托车的职务之便先后盗窃摩托车14辆。经鉴定,价值6041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看管仓库的职务之便窃取其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