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委托合同
(2010)鲁鹏刑辩字第 号
(以下简称甲方)因 涉嫌 一案,委托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辩护,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韩景稳 为的被告人 辩护人或律师。
二、本委托合同自即日起至 一审终结 时止(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裁定、撤销诉讼等结案方式)。
三、甲方应如实陈述案情、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无故解除合同,委托费全部退还;甲方无故解除合同,委托费不予退还。
五、依据省司法厅收费标准,甲方向乙方交纳委托费 元,办案经费 元。
六、其他约定:
。
七、律师对案件结果的分析和预测,甲方不能认为是对案件结果的承诺。
八、本协议如需变更,双方须另行协议。
甲方: 乙方: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
电话 : 法定代表人:
地址:
2010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