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法院12月5日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阿晓、阿素、小菲和阿扬(均系化名)利用POS刷卡机替别人刷卡套现5237万元人民市赚取手续费47万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阿晓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阿素、小菲有期徒刑七年,均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阿扬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期间,阿晓、阿素、小菲三人在乐清租用一间名为三点四色形象设计策划店开始专门从事POS机套现业务,三人各占三分之一股份。2010年春节过后,为安全起见,又在店后面附近一幢房子租了一个车库,专门放POS机。阿晓总负责,阿素负责记账,阿菲帮客人刷卡。
该店的主要业务是利用10台POS机、EPOS机、电话转帐宝,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后直接交付现金赚取手续费,手续费6000元以下收80元,7000元以上按1.5%计算。另外,就是帮别人"养卡"连续套取发卡银行资金,按还款周期收取客户手续费,一般按1%-1.5%一周期收一次。
警察从其经营的车库内查获589张信用卡。
经核算,该店总共套现金额达人民币5237余万元,获纯利润有47余万元。
该店有10台POS刷卡机。阿素、阿晓、小菲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和借亲戚、邻居的身份证办好工商执照再去申请POS机。
阿扬(化名)是阿素的外甥。2009年初,阿素让阿扬去办台POS 机过来,以后可以自己开个店为别人套现,或借给她店里用,他收取提成。阿扬便以"乐清市蒲歧化丽建材厂"名义申请了一台EROS机,并用该台机器套现过10万元,后放在阿素的店里用。2009年12月,阿素又借阿扬的身份证办了一台永康市东城明这电动车总汇农行电话转账宝,这台机器也放在店里为别人信用卡套现用。阿素与阿晓约定,该两台机器上每笔交易给阿扬15元提成。后结算下来大概有8000元,阿素给了阿扬3000元。
辩护人认为犯罪金额应减去《解释》发布前套现的金额1863万元
庭审中,辩护人对三被告犯非法经营罪的定性无异议,但认为犯罪金额应为3382万元,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实施以前被告人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总套现金额5237万元应减去司法解释实施前的套现金额1854万元。
法院认为,阿晓、阿素、小菲合伙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阿扬明知他们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仍予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自发布或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辩护人提出的本案适用的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的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