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的北京市无业人员王富,指使23岁的女儿王佳蕊运输毒品。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王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女儿王佳蕊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4万元。
王富曾先后因盗窃罪,于1982年2月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因吸食毒品于2002年9月、10月分别被行政拘留10日、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1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2006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后,2009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同日暂予监外执行。
2010年1月29日,王佳蕊受王富指使由广东乘坐火车,将136.3克含量为78.6%的毒品海洛因运输至北京市。当日17时许,王佳蕊携带上述毒品在本市西城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王富于当日20时许在其暂住地房间内被查获,当场从其身上及房间内起获1.95克毒品海洛因。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富、王佳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运输毒品海洛因,且毒品数量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两人均表示接受判决,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