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窃得同居女友人民币19万元,被告人肖某被提起公诉。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因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12年。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男,47岁,福建省人,中专文化,无业)在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一区某房间内,利用电脑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窃得与其同居的女友宋某(女,50岁)工商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19万元。2010年6月12日,被告人肖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肖某的刑事责任,向昌平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盗窃后留有字条,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同时是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肖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昌平区法院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