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陈强为八零后,因为与同事借充电器而发生矛盾,竟持刀将对方捅成重伤,被我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附带民事赔偿六千余元。
2010年4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陈强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世纪星城小区我爱我家房地产公司门前,因为借公司无绳电话充电器的问题与同事小龙发生纠纷,后陈强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将小龙腹部扎伤,致韩腹部开放性损伤、大网膜裂伤、降结肠浆膜裂伤,经鉴定为重伤。被告人陈强于2010年7月1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小龙对此提出了民事诉讼,诉称陈强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要求陈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4000 元。
法庭上,被告人陈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其表示已为小龙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万元,余款目前没有赔偿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强无视国法,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强于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晶龙造成了经济损失,对合理部分,应依法予以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无充分证据证明的、过高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以被告人陈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小龙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六千六百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