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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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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为借充电器持刀捅伤同事获刑四年
“80后”为借充电器持刀捅伤同事获刑四年
作者: 窦娟    发布时间: 2010-12-21 11:00:14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陈强为八零后,因为与同事借充电器而发生矛盾,竟持刀将对方捅成重伤,被我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附带民事赔偿六千余元。

    2010年4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陈强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世纪星城小区我爱我家房地产公司门前,因为借公司无绳电话充电器的问题与同事小龙发生纠纷,后陈强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将小龙腹部扎伤,致韩腹部开放性损伤、大网膜裂伤、降结肠浆膜裂伤,经鉴定为重伤。被告人陈强于2010年7月1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小龙对此提出了民事诉讼,诉称陈强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要求陈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4000 元。

    法庭上,被告人陈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其表示已为小龙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万元,余款目前没有赔偿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强无视国法,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强于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晶龙造成了经济损失,对合理部分,应依法予以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无充分证据证明的、过高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以被告人陈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小龙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六千六百余元。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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