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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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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江一函授站原副站长因贪污领刑6年半
广西环江一函授站原副站长因贪污领刑6年半
作者: 卢学知 欧彦崔    发布时间: 2010-12-31 14:34:52



     中国法院网讯   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财政局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环江县函授站原副站长韦某某,隐瞒单位应得的分红款人民币2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因到期他人无力归还而东窗事发。12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其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没收20万元上缴国库。

    现年56岁的韦某某,2002年4月退休前任财政局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环江县函授站原副站长,1996年初至2002年6月间,县财政局投资78万元与他人合伙经营一选矿厂。1997年5月21日,韦某某被委派到该厂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代表该局管理单位投资股份和领取利润分红。

    1997年7月9日,广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通过河池地区会计函授分校转汇20万元到县财政局会计函授站财务账户,明确由韦某某管理用作经营投资矿窿,后韦将该笔款项以个人名义借出,于1998年元月至2月间以县财政局单位投资名义将该笔款投入该选矿厂入股。同年4、5月间,韦某某与选矿厂结收本利共计人民币25万元,得款后付给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红利人民币5万元,所余本金人民币20万元继续留其掌管。1999年初,韦某某擅自将该20万元款项借给高某某,约定期限一年,还款期限届满时,高某某未归还上述款项。

    2001年11月12日,被告人韦某某收到该选矿厂支付的红利人民币340 320元存入其个人账户上,其中属于给付财政局的分红款为人民币234 000元,韦某某未将单位分红款项上缴县财政局,并取出人民币20万元存入个人的其他账户。2002年元月间,由于被告人准备退休,财政局领导要求其必须归还广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的人民币20万元款项。为能顺利退休,被告人遂向单位隐瞒了已收取的上述分红款,将该笔20万元款项用于填补其将广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投资款借给高某某所造成的亏空,于2002年元月31日交给财政局会计函授站,同年4月退休。被告人退休后于2003年向高某某追回欠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将该款存入其本人的账户。案发后,被告人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元。



责任编辑: 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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