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财政局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环江县函授站原副站长韦某某,隐瞒单位应得的分红款人民币2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因到期他人无力归还而东窗事发。12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其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没收20万元上缴国库。
现年56岁的韦某某,2002年4月退休前任财政局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环江县函授站原副站长,1996年初至2002年6月间,县财政局投资78万元与他人合伙经营一选矿厂。1997年5月21日,韦某某被委派到该厂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代表该局管理单位投资股份和领取利润分红。
1997年7月9日,广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通过河池地区会计函授分校转汇20万元到县财政局会计函授站财务账户,明确由韦某某管理用作经营投资矿窿,后韦将该笔款项以个人名义借出,于1998年元月至2月间以县财政局单位投资名义将该笔款投入该选矿厂入股。同年4、5月间,韦某某与选矿厂结收本利共计人民币25万元,得款后付给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红利人民币5万元,所余本金人民币20万元继续留其掌管。1999年初,韦某某擅自将该20万元款项借给高某某,约定期限一年,还款期限届满时,高某某未归还上述款项。
2001年11月12日,被告人韦某某收到该选矿厂支付的红利人民币340 320元存入其个人账户上,其中属于给付财政局的分红款为人民币234 000元,韦某某未将单位分红款项上缴县财政局,并取出人民币20万元存入个人的其他账户。2002年元月间,由于被告人准备退休,财政局领导要求其必须归还广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的人民币20万元款项。为能顺利退休,被告人遂向单位隐瞒了已收取的上述分红款,将该笔20万元款项用于填补其将广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投资款借给高某某所造成的亏空,于2002年元月31日交给财政局会计函授站,同年4月退休。被告人退休后于2003年向高某某追回欠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将该款存入其本人的账户。案发后,被告人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