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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景稳律师被续聘为第五届济南仲裁委仲裁员,韩景稳律师已经连续四届仲裁员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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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受贿 中学总务副主任领刑
利用职务之便受贿 中学总务副主任领刑
作者: 王艺 陈韵妃    发布时间: 2011-01-05 16:50:10



     中国法院网讯   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梁军(化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200元,上缴国库。

    梁军于2007年9月担任港北区某镇某中学总务副主任,负责学校总务处工作。2009年9月,任某镇某中学主任。2008年秋季期开始,梁军利用负责学校总务处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供货商财物,为供货商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2008年秋季期,梁军与经营大米的老板陆某联系,决定由陆某向学校食堂供应大米和食用油。2009年2月的一天,梁军在贵港市妇幼保健医院对面收受了陆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

    2009年春季期开学前,梁军到贵港市港南区的鼓浪屿饭店与经营大米生意的老板姚某、肖某吃饭。饭前,梁军收受了姚某、肖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在梁军的关照下,姚某、肖某与某镇某中学签订了大米供应合同。

    2009年秋季期,梁军与猪肉老板覃某商定由覃某负责向学校食堂供应猪肉。2009年秋季期,梁军先后三次共收受了猪肉老板覃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400元。

    2009年春季期开始,经与鸡肉老板杨某商定,梁军决定从杨某处采购鸡肉。之后,杨某为感谢梁军的关照,分别于2009年春季期、2009年秋季期及2010年春季期期末,先后三次送给梁军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400元。

    2009年秋季期开学前,梁军与鸡肉老板季某商定由季某向某镇某中学食堂供应鸡肉。2010年1月底及2010年7月初,梁军在季某的店铺处,先后两次收受了季某给予的好处费共人民币2400元。

    2008年秋季期,梁军负责食堂的蔬菜采购后,经与蔬菜老板刘某商定,决定由刘某固定供应蔬菜给某镇某中学食堂。为感谢梁军的关照,刘某在2009年春季期、2009年秋季期及2010年春季期,先后多次给予梁军的好处费共人民币8000元。

    综上,梁军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200元。

    2010年7月15日,梁军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前,主动交代了其收受供应商给予好处费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于同年8月30日退出赃款人民币12700元(该款现存于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梁军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5500元(该款现存于法院)。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好处费共人民币18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梁军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梁军能自愿认罪,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予以从轻处罚。赃款人民币18200元属梁军的违法所得,依法应没收,上缴国库。根据梁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



责任编辑: 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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