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为“小偷小摸”不会犯罪,便在四个月时间内先后盗窃塑料布袋、食用油等物8次,价值500余元。3月24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路爱军因多次“小偷小摸”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现年44岁的被告人系安阳县西部农民,因无技术之长,没有经济收入,手头拮据便产生“小偷小摸”之念。其认为自己“小偷小摸”即使抓住了,也只不过是领受治安处罚,不必承担大的法律责任。于是,2010年6月一天晚上,其窜到本乡一农户家中盗窃了两个塑料布袋、2.5升食用油、老衣柜上的铜柜鼻等物品,随后卖掉换了几元零钱花掉。直至9月份,其又先后入户盗窃7次,盗窃物品有铁块儿、铝块儿、老粮票以及农户家中供奉的神像等物,总价值500余元。
同年10月份,被告人路爱军被公安民警抓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路爱军连声哀叹:“没想到盗窃的物品价值不多因次数多也构成犯罪,真后悔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路爱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方式,在一年内多次入户盗窃,依照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