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混混屡次犯案屡次入狱,刑释后仍不悔改,以玩弄枪支逞英雄,并持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魏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现年36岁的被告人魏明系安徽省宿州市无业人员。1999年11月12日因犯抢夺罪、非法私藏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2年7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9月18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上半年,被告人魏明从李某手中要回一支小口径步枪,10发子弹。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魏明又以1000元价格购买一支锯断枪管的猎枪和4发子弹。2010年12月19日上午9时左右,徐某(另处)打电话对魏说几个同伙在被人打了,让其带上“家伙”前去支援。被告人魏明从家里将二支枪取出来,用雨衣包着放在车上,在宿州市南门口见到徐某等人,魏带人追撵被害人马某没有追上。在返回途中经过马某的住地时,被告人魏明举枪对马的房屋窗玻璃开一枪,随后又对着一旁的铲车开一枪,把铲车玻璃打碎。回到宿州市后被告人魏明把枪交给赵某(另处)让赵某把枪藏好。不久,魏从赵某那里把小口径步枪取走,把枪管弄弯枪托砸烂扔进河里。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明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小口径步枪及制式单管猎枪各一支,且均能正常击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魏明又持枪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