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人家种的竹笋回家,本来就不该,然而,广西灵川县潭下镇码头村委的农民毛秋荣,则将他人种植的竹笋挖出挑回家,又被他人要回竹笋后,反而怀恨在心,将他人砍成重伤。3月25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毛秋荣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毛秋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今年48岁的中年男子毛秋荣,是毛家村的农民。2010年8月5日这天上午,毛秋荣来到本村“包衣塘”(地名)山场,他看见本村毛旺元种植的竹笋蛮好,即将竹笋挖出挑回家中。当天中午12时左右,毛旺元从他人处得知毛秋荣挖了其种植的竹笋后,便到毛秋荣家中向其索要,并将毛秋荣剥好的两袋竹笋拿走。为此,毛秋荣便怀恨在心,待毛旺元走后,毛秋荣从家中拿一把柴刀,在本村寻找毛旺元伺机报复。当日中午13时左右,毛秋荣在本村黄火生家门口找到了毛旺元,遂与毛旺元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毛秋荣持柴刀将毛旺元右手臂砍伤。毛旺元受伤后,即到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毛旺元所受损伤为重伤。
再说,毛秋荣在砍伤他人后,自知罪责难逃,于是,在案发后的次日,毛秋荣到灵川县公安局潭下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该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灵川县法院经认为,被告人毛秋荣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毛秋荣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