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煤矿印章,谎称对外发包矿井延伸工程,两名骗子意欲空手套取他人承包金30万元,不想在复印承包协议时,意外出现“李鬼”撞见“李逵”一幕,结果领刑受罚。3月25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案犯曹铁壮目前仍旧在逃。
今年38岁的赵杰,原是登封市徐庄乡的一位农民。2007年10月,他入股进入洛阳市宜阳县某煤矿工作,并担任副矿长一职,主要负责抓煤矿生产。一年后,赵杰由于欠下他人300万元债务无力偿还,无奈只好将自己6.35%的股权抵偿给另一名股东,让该股东替其还款。从2009年9月开始,该煤矿因资源整合一直处于停产状态,赵杰只好回到了登封老家休假。
其间,家住登封市东金店乡的曹铁壮,在购买宜阳县某煤矿未能成功且损失6万元定金的情况下,主动找到赵杰,想让其出面以发包该煤矿工程的名义骗取钱财,得到了赵杰的响应。
2010年9月1日,曹铁壮一方面携带私刻的宜阳县某煤矿印章,另一方面将急需承包工程的禹州市人李某,约到登封市一家宾馆,赵杰则以煤矿负责人的名义,要求李某先拿出30万元押金,然后就可以与其签订承包工程协议书。但由于李某对协议违约条款有异议,经双方修改后,赵杰就与李某来到街上的一家复印门市重新打印协议。此间,正巧宜阳县某煤矿的股东何某也来到这家复印门市复印材料,当看到一位陌生人在复印宜阳县某煤矿的材料时,心生疑惑,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赶到后,当即将正在复印门市旁边等候“佳音”的赵杰抓获,而曹铁壮却闻风潜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