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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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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贼25岁“七进宫”羁押中隔空“喊号”被重处
毛贼25岁“七进宫”羁押中隔空“喊号”被重处
作者: 周进 钱军    发布时间: 2011-03-25 15:22:20



     中国法院网讯   一个曾因盗窃被判刑、劳动教养6次的人,对监规也敢于蔑视,竟然对着同案犯隔号喊话谋求翻供。3月24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案件画上句号。被告人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案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千元。

    被告人丰某系海安县某镇农民,今年才25周岁,本次案发前已有过“六进宫”的经历。2002年、2004年、2005年、2006年,丰某先后因盗窃被法院判实刑1年或1年半。2008年、2009年,丰某再因盗窃分别被劳动教养1年。2010年5日,丰某刚劳动教养回来,即与曾因盗窃“四进宫”的甘肃张掖市人王某勾搭一处,再次走上盗窃老路。

    案后查明,2010年5月23日至6月22日间,丰某、王某先后至海安县角斜镇、李堡镇、西场镇等地,采取撬门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共作案10起,窃得现金人民币15790元及黄金戒指等物品。经鉴定,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7262元。款、物合计人民币33052元。

    两贼疯狂作案期间,受害人缪某、陈某、尤某、冒某等人纷纷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通过侦查手段发现丰某有作案嫌疑,遂于2010年6月25日将丰某及随行的王某传唤讯问。经讯问,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事实;丰某起初交代了一些盗窃事实后,后又全部否认与王某一起盗窃的事实。

    尤其令人震惊的是,丰某在海安县看守所羁押期间,竟敢无视监规,通过高声吆喝,向邻近号子中的同案犯王某隔空喊话,企图窜通王某翻供。这一行为,有一专门术语称之为“喊号”。监所方面通过监控系统发现情况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才使丰某诡计未能得逞。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丰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丰某、王某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丰某、王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因形迹可疑,经公安机关传讯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丰某在看守所企图“喊号”翻供,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丰某不服,提出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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