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未婚妻的儿子说被教唆偷东西、找小姐,他竟找来对方对质并将其活活殴打致死。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赔偿死者亲属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4.4万余元。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予以维持。
已过而立之年的杨宗刚系庆云县尚堂镇农民,小学文化,曾先后于1991年9月、2001年7月,两次均因犯盗窃罪判刑入狱,最终于2002年5月刑满释放。2009年,他认识了一位来自吉林省、身边有一个十八九岁儿子的女士王某,并很快建立恋爱关系、打算结婚。期间,杨宗刚对待王某的儿子即准继子关系不错、特别疼爱,而准继子在一家洗浴店打工时认识了不惑之年的尤某。
后来,准继子没有再去洗浴店上班,杨宗刚便怀疑是尤某教唆准继子干坏事了。去年4月14日中午,杨宗刚骑摩托车到一家歌舞厅接送在此上班的准继子回家吃饭,途中闲聊中准继子说尤某曾带领他一起偷过东西、找过小姐,杨宗刚越听越气愤,恨不得立即把尤某找为对质、证明一下是不是实话。
经审理查明,当天午饭后,杨宗刚打电话约尤某见面,并骑摩托车把尤某接到乐陵市一广场附近,质问其是否将准继子教唆变坏,由于尤某拒不承认,双方发生争执。正当血气方刚的杨宗刚极力殴打尤某的头、胸部时,未婚妻王某赶到,杨宗刚让其去把儿子喊来。当王某把儿子带到现场“对质”时,尤某承认曾将王某的儿子教唆变坏,杨宗刚遂再次发出一顿拳脚对准尤某的头部、胸腹进行殴打,直至尤某蜷缩倒地、言语含糊不清,这才骑摩托车载着王某和儿子扬长而去。后经路人拔打110报警,尤某当天被送医院抢救,终因肝脏破裂死亡。
在庭审中,被告人杨宗刚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尤某教唆孩子变坏、有过错在先、应减轻处罚”,对此,法院调查认为,被告人杨宗刚只是听王某的儿子说尤某曾教唆做坏事,但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且王某的儿子已经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备辩别是非的能力,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王某的儿子“学坏”行为是尤某教唆所致,亦没有证据证实尤某有过错,此亦不能成为被告人杨宗刚故意伤害他人犯罪的理由,故被告人杨宗刚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宗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德州中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杨宗刚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该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