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烈乡青年韦岩,因琐事与“妻子” 蓝某发生争吵,受“妻子”狠话的刺激,韦岩在伤心绝望之下将蓝某砍成重伤,自己则跳进附近一水渠欲自杀。3月25日,都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韦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韦岩今年30岁,和蓝某从2009年2月开始同居,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0年10月4日,韦岩与蓝某两人回拉烈乡蓝某家给蓝某的爷爷过80大寿,并住在蓝家。
2010年10月8日下午2时许,韦岩与蓝某商量外出打工一事时意见产生分歧,韦岩坚决反对蓝某外出打工,蓝某则坚决不同意,并以离婚相逼,两人为此在蓝家的厨房内发生激烈争吵,蓝某说的一些狠话深深刺激了韦岩,让韦岩越想越伤心绝望,一气之下顺手拿起放在柴火堆里的斧头,朝蓝某头上劈去,蓝某中斧倒在血泊中不省人事,韦岩则丢下斧头跑出屋外,绝望之下不想活了,不识水性的他跳进附近一水渠欲自杀。
蓝某的父亲和爷爷听到有人落水的声音后,赶紧跑来将韦岩救起来。村民们闻讯赶来,将被砍后奄奄一息的蓝某送往县医院抢救。蓝父与爷爷则将韦岩绑住并报警。
蓝某的伤势十分严重,经抢救把她从死神手里抢回来。经法医鉴定:蓝某的伤势属重伤。
韦岩非常悔恨自己做出的疯狂举动。韦岩归案后,韦岩的家属于2011年1月21日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00元,并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岩与其女友因琐事发生争吵,用斧头将其女友砍成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韦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