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合伙去盗狗,盗窃不成动手抢。3月28日,被告人胡某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10月19日上午,家住南阳市宛城区的农民何某约合唐河县农民代某、吴某(均另案处理)和胡某预谋到唐河县农村盗窃农民家养的狗,代、吴二人携带弩及毒镖驾驶面包车在公路上寻找作案目标,何、胡二人驾摩托车尾随。后代某和吴某将张店镇农民秦某家的黑狗用毒镖射杀,指使胡某、何某将狗捡走,胡某、何某找到该狗时,秦某及其女儿正在给狗灌水抢救,二人佯装上前帮忙,帮忙过程中胡某见机欲将狗夺走,秦某母女抓住狗不放,何某于是拿起地上拴羊用的铁橛子照秦某母女手上乱砸,胡某趁机将狗抢走。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法院遂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