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文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周加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李文斌在梧州市某古典工艺有限公司做木工,被告人周加壮做一些小本生意。一天被告人李文斌与被告人周加壮一起喝酒,喝酒聊天当中被告人周加壮说现在生意难做,资金周转困难,要想办法弄点钱周转生意。被告人李文斌听后,觉得自己所在公司的老板经常拖欠自己工资,对此甚是不满,于是就对被告人周加壮说一起偷盗自己老板家具厂的产品出去卖,两人一拍即合。
被告人李文斌、周加壮和苏太潮(绰号阿牛,另案处理)经过密谋,利用李文斌在梧州市长洲区平浪工业园梧州市百鉴宝古典工艺有限公司工作之便,由被告人李文斌事先打开窗户,于2009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进入该公司的上蜡车间内,将红木大茶几一张、红木短沙发二张、红木中堂椅四张、圆木鼓凳六张、红木椅二张、木观音雕制品一个、金蟾木雕制品一个,共17件家具和木雕盗走,后分别收藏于苍梧县龙圩镇龙城路71号周加壮的铺面、本市长洲区长洲镇泗洲村泗洲十五组周加壮的家中和本市东山冲宋某萍所租的地层铺面等地方。
2009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文斌、周加壮和苏太潮通过同样方法,再次进入梧州市长洲区平浪工业园梧州市百鉴宝古典工艺有限公司的上蜡车间内,将红木小茶几一张、红木长沙发一张、黑木坐椅二张、黑木茶几一张,共5件家具盗走,后分别收藏于上述相同地方。
长洲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文斌、周加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文斌、周加壮积极实施,均是本案主犯,应依法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文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而被告人周加壮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也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所盗的物品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的损失不是很大,也表示了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