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徐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为铅山县湖坊镇农贸市场卖猪肉的个体户,2010年11月12日8时许,因招揽顾客,与隔壁摊位的同行丁某发生冲突,双方争吵进而拉扯起来。混乱中,徐某用屠板上的杀猪刀将丁某左膝部砍伤。
经法医鉴定,丁某伤情为轻伤甲级。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11,000元外,一次性补偿被害人丁某各项经济损失24,000元,并当庭兑付,取得被害人丁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