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判处被告人金炳汉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公安机关缴获的冰毒199.4克予以没收。
被告人金炳汉系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朝鲜族无业男子,经不住毒品交易巨额利益的诱惑,遂决意铤而走险,企图“一劳永逸”。201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金炳汉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金勇善(在逃)电话联系,意从朝鲜购买毒品,双方商定在长白县中朝边境进行交易。
2010年8月21日被告人金炳汉来到长白县后,接到金勇善电话让其到马鹿沟镇果园村接冰毒。2010年8月23日0时许,被告人金炳汉到马鹿沟镇果园村一户人家,从一名朝方人员(在逃)手中接到冰毒,尚未离开时被长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从被告人金炳汉身上收缴冰毒净重199.4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炳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冰毒199.4克,所供述的毒品交易过程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金炳汉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金炳汉在庭审中能够主动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